2013报关员考试辅导视频

  • 名称:2013报关员考试辅导视频
  • 分类:考试认证  
  • 观看人数:加载中
  • 时间:2013/7/26 18:54:12
 根据《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和考试大纲的要求,对各章内容进行精细讲解,结合历年考题,强化考点、重点、难点的学习,形成“点—线—面”的知识体系。同时每讲都有专门的作业进行练习。
 
报关员
 
一、报关员的概念
 
报关员是指依法取得报关员从业资格,并在海关注册,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
 
二、报关员资格
 
我国报关员资格许可是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和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的形式来进行的。
 
(一)报关员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l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以及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
 
l 因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严重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被海关依法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l 在考试中发生作弊行为,被海关以作弊论处,不满3年的。
 
(二)考试纪律(略)
 
(三)报关员资格的取得:达到海关总署核定并公布报关员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应当自考试合格分数线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报名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海关依法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和作出决定,除当场作出决定外,海关自受理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报关员资格的决定。
 
三、报关员注册
 
(一)注册条件
 
1、申请报关员注册,须同时具备3个基本条件:
 
l 申请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l 申请人必须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l 申请人必须与所在报关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聘用合同关系。
 
——对于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申请人,还应经过在一个报关单位的3个月的报关业务实习。
 
——对于报关员注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年未注册,再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申请人,还应当经过海关报关业务的岗位考核合格。
 
2、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报关员注册 
 
l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l 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l 被海关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暂缓报关员注册;
 
l 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注销报关员注册的;
 
l 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注册有效期届满的;
 
l 记分达到《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分值,未参加海关组织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注销报关员注册的;
 
l 记分达到《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分值,未参加海关组织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注册有效期届满的。
 
(二)、注册程序
 
1、注册受理机关:申请人应当到报关单位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提出报关员注册申请。直属海关也可以委托隶属海关实施报关员注册。
 
2、申请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l 报关员注册申请书;
 
l 申请人所在报关单位的报关企业登记证书或者收发货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l 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l 与所在报关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l 身份证复印件;
 
l 所在报关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还应当提交报关单位出具的报关业务实习证明材料。海关对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人员的实行实习备案制,该类人员的实习单位与首次申请注册的单位应当为同一报送单位。
 
——港澳台居民中的中国居民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复印件。
 
3、注册决定的作出及报关员证的颁发: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作出准予其报关员注册的决定,并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报关员证。
 
4、注册有效期:有效期为2年。
 
(三)注册的变更、延续
 
1、注册的变更
 
(1)、报关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身份资料和所在报关单位名称、海关编码发生变更情形。报关员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的20日内,持报关员资格证书、报关员证和变更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海关书面申请变更报关员注册。
 
(2)、变更不包括报关员更换报关单位的情形。(报关员变更报关单位应当注销原来的报关员注册,重新申请报关员注册)。
 
2、注册延续
 
(1)、注册延续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海关提出。
 
(2)、报关员在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海关申请暂缓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并在暂停执业期满后的30日内提出延续报关员注册的申请。
 
(四)、注册的注销:对报关员不再从事报关业务、报关员辞职、报关单位解除与报关员的劳动合同关系或者报关单位申请注销海关注册登记的情形,报关员应当到注册地海关申请报关员的注销。
 
(五)、其他规定 
 
1、报关员更换单位必须注销,然后重新注册。
 
2、报关员遗失报关员证的,应当及时向注册地海关书面说明情况,并在报刊上声明作废。海关应当在收到情况说明和声明之日起20日内予以补发。
 
3、海关对申请人提出报关员注册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撤销、注销等活动依法执行。
 
3、 报关员执业(其罚则必考)
 
(1)、报关员执业范围:报关员应当在一个单位执业。报关员应当在所在单位授权范围内执业。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人员的在报关单位实习期间,不得以报关员身价办理报关业务。
 
(2)、报关员的权利和义务(略)
 
(3)、报关员执业禁止行为
 
l 故意制造海关与报关单位、委托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l 假借海关名义,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索要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 其 他财物、虚假报销;
 
l 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报关单位执业;
 
l 私自接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私自收取委托人酬金及其他财物;
 
l 将报关员证转借或者转让他人,允许他人持本人报关员证执业;
 
l 涂改报关员证;
 
l 其他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六)、报关员的海关记分考核管理
 
1、记分考核管理的对象和范围:在职报关员
 
2、记分考核管理的性质:从性质上讲是一种教育和管理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
 
3、记分考核的管理部门:通关现场及相应职能部门
 
4、记分考核管理量化标准
 
(1)、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至。报关员在海关注册登记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至为不足一年的,按一个记分周期计算;
 
(2)、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计未达到30分的,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消除;
 
(3)、报关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办理变更注册报关登记单位或者注销手续的,已记分值在该记分周期内不予消除。
 
(4)、一次计1分的情形(见表)
 
5、记分考核管理的救济途径:报送员对记分异议的,应当向记分执行海关提请书面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除此之外还可在收到电子或纸质告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作出该记分行政行为的海关部门提出书面辩解;海关应在7日内给出答复。
 
6、岗位考核:根据海关规定,记分达到30分的报关员,海关中止其报关员证效力,不再接受其办理报关手续。报关员应当参加注册登记地海关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经岗位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7、报关员的海关法律责任(见表2,本章的大部分内容应掌握特别是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