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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总则部分(30考点)

  刑法常考点第一讲,刑法的解释。

  重点掌握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1、前者没有超出国民可预测性,后者明显超出2、前者没超出用语可能的含义,后者超出。例如:将强奸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含男性,是类推解释,将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解释为包含男性向女性提供性服务,是扩大解释。[真题]2006年卷二第20题

  刑法常考点第二讲,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平等适用原则。重点掌握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只有成文刑法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4、确定的罪刑法定(明确性,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真题]2010年卷二第1题

  刑法常考点第三讲,单位犯罪。

  主体资格:单位犯罪不要求单位有法人资格,但是私营公司、企业除外。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该机构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国家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重点:貌似单位犯罪实际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三种情形:1、成立单位主要目的为犯罪2、成立单位主要活动为犯罪3、以单位名义犯罪,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真题]2006年卷二第5题

  刑法常考点第四讲,不作为犯的成立。

  1、负有作为义务2、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3、不履行该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4、核心判断重点:不作为的程度要与构成相应作为犯罪具有等价性,例如《消防法》规定人人有报告火警的义务,甲见到某处房屋着火,淡定路过。虽然甲没有报告火警,但是也不会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真题]2010年卷二52题

  刑法常考点第五讲,因果关系。

  重点掌握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判断标准:1、先前行为对结果的作用大小,作用大,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无2、介入因素是否异常,过于异常,先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3、介入因素对结果的作用大小,作用大,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三个标准同时判断,少数服从多数。[真题]2010年卷二第3题

  刑法常考点第六讲,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的成立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财产犯罪是特例:虽然已经既遂,但现场来及挽回损失的被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3、具有防卫意识4、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特殊正当防卫除外)。{结论}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的自救行为。[真题]2009年卷二第3题

  刑法常考点第七讲,刑法第21条,紧急避险的成立:

  1、存在现实的危险2、现实的危险正在发生3、行为人具有避险意识4、行为人不得已而为之5、不能超过明显必要限度。重点掌握与正当防卫区别:例如,甲唆使自己的狗攻击乙,乙对狗反击即是正当防卫,乙如果逃跑至丙受伤,即是紧急避险。{结论}紧急避险是合法权益对合法权益的侵害,即正对正。[真题]2009年卷二第4题

  刑法常考点第八讲,罪过形式之故意。

  重点掌握: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可能发生危害社会,意志因素是放任。但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只能是直接故意。如:甲欲杀妻子乙,在饭里投毒,如果甲明知乙吃饭肯定喂孩子,对孩子的死亡,甲是直接故意。若甲不确定妻子会不会喂孩子,投毒那天喂了,对孩子死亡是间接故意。[真题]2002年卷二第50题

  刑法常考点第九讲,罪过形式之过失。

  重点掌握: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分。情形一,司机甲知道刹车不是很灵,但想一点路程就到了,打了双跳灯,低速运行,情形二,司机知道刹车不好,依然高速运行。两种情形都导致了危害结果。判断标准:客观上是否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情形一是过于自信过失,情形二是间接故意。[真题]2004年卷二12题

  刑法常考点第十讲,事实认识错误的具体错误(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之对象错误。

  如,甲误将几十米外的丙当做乙开枪杀死。具体符合说认为,甲主观想杀几十米外的人,客观也杀死了,因此,在对象上具体符合,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法定符合说认为甲想杀人,也杀死了人,虽然具体对象有错误但不影响成立故意杀人罪。{结论}对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两种学说一致: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刑法常考点第十一讲,事实认识错误的具体认识错误之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甲欲杀乙,开枪打偏了,打死了乙身旁的丙。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法定符合说认为,甲欲杀人,客观上也杀死了人,虽然对乙是未遂,但是对丙也是故意杀人的既遂。想象竞合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结论}司法考试官方立场是法定符合说,成立犯罪既遂。[真题]2006年卷二52题

  刑法常考点第十二讲,事实认识错误的具体认识错误之因果关系错误。

  包含:1、狭义因果关系错误,如:甲将乙关入小黑屋,欲饿死乙,结果乙因为空气不流通窒息而死。结论,成立故意犯罪既遂。2、事前故意,如,甲与杀死乙,重击后以为乙死了,为掩盖将其埋了。结果乙是被埋窒息而死。这里需要根据介入因素判断标准。重击对死亡威胁大,掩盖被害人不异常,掩盖对死亡威胁大。综合认定,甲重击对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3、结果的提前实现。如甲与杀死乙,制定了流程,先放安眠药弄晕乙,再拖入河里淹死。但安眠药弄多了,直接致乙死亡。判断标准,先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的实行行为,是就成立故意犯罪既遂。此处,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真题]2008年四川卷二第4题

  刑法常考点第十三讲,事实认识错误的抽象认识错误(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包括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处理方法一样。三点:1、从主观出发,构成什么犯罪2、从客观出发,构成什么犯罪3、如果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如:甲欲杀死乙,在一个蜡像馆内,因为人多,将乙的蜡像当做乙,开枪打坏。主观是故意杀人罪未遂,客观是过失毁坏财物(不是犯罪),因此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刑法常考点第十四讲,法律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错误)。

  包含:1、误以为自己行为违法,实际合法,当然无罪。2、误以为自己行为合法,实际是犯罪。分两种情况:(1)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成立犯罪。(2)没有违法认识可能性的不成立犯罪。常见两种情况:①听信相关国家机关的正式答复②长期在深山老林里生活,对新颁布的法律尚不知情。

  刑法常考点第十五讲,刑事责任年龄。

  重点掌握:1、周岁是指生日的第二天。如1999年9月17日出生的甲,在2013年9月17日的生日PARTY上,酒后使用暴力强奸了同班的女同学,因为未满14周岁不构成强奸罪。2、相对责任年龄负刑事责任的八种罪。不单单只是这八个罪名,而是指这八种犯罪行为。如绑架时故意杀人质的,虽然不能成立绑架罪,但是有故意杀人的行为,可以定故意杀人罪。[真题]2010年卷二第4题

  刑法常考点第十六讲,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为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重点掌握,1、与犯意表示区分:犯意表示对法益无任何危险。2、判断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紧迫、现实、直接的危险,是的话就是实行行为。[真题]2010年卷二第5题

  刑法常考点第十七讲,犯罪未遂。

  重点掌握,与不能犯的区分。不能犯是无罪的。区分标准: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如甲以为香烟灰能毒死人,给仇人吃,因为香烟灰一般不能对人身体产生危害,对法益无危险性。因此是不能犯,无罪。对危险性具体判断标准:1、从客观角度2、从行为时3、从行为整体的角度判断。[真题]2009年卷二第52题

  刑法常考点第十八讲,犯罪中止。

  1、中止可以发生在:(1)犯罪的预备阶段(2)实行阶段(3)犯罪行为尚未实行完毕的情况下(4)犯罪行为已经实行完毕的情况下。2、中止与未遂的区分:能而不欲是中止,欲而不能是未遂。关键判断是能不能继续犯罪,标准:从客观、自然、物理的角度。如实行强奸时,发现女子太丑,放弃。是能而不欲中止。但是在发生认识错误时,应当根据主观认识来判断。如偷东西,听到有脚步声,以为主人来了,其实是过路人。主观上认为不能了,以主观标准,是未遂。[真题]2010年卷二57题。

  刑法常考点第十九讲,共同犯罪的成立。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重点理解共同的含义,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客观行为完全相同、主观故意完全相同,只要有部分相同或者重合,那么在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因此,即使成立共犯,又可以各自分别定罪。如:甲隐瞒杀人故意,对乙说一起教训丙。结果丙在打击后重伤死亡。甲在故意伤害的层面与乙是共犯,但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常考点第二十讲,共同犯罪之共同正犯。

  定义:两人以上共同实行了犯罪,都实施了实行行为。重点掌握1、责任承担原则: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如:甲乙共同杀害丙,都开了一枪,但无法查出致命一枪是谁打的。但由于是共同正犯,无需查明。甲、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2、承继的共同犯罪,在犯罪既遂前,他人加入的行为人也成立共同犯罪。例外是继续犯如绑架罪,继续犯既遂后,在行为终了前,他人加入的也成立共犯。[真题]2007年卷二第53题

  刑法常考点第二十一讲,间接正犯。

  指利用非正犯的人实施犯罪,将他人作为自己的犯罪工具。与教唆犯的区分:前者对实行者有支配力,后者只是引起了对方的犯意。具体情形有:1、利用无刑事责任年龄或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利用他人不具有行为性的动作,如梦游3、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包括他人的过失,他人其他的犯罪故意4、利用他人无目的、无身份的行为5、利用被害人自身的行为。[真题]2002年卷二第38题

  刑法常考点第二十二讲,教唆犯。

  指故意引起他人犯罪决意的人。重点掌握教唆犯与实行犯的关系。甲教唆乙犯罪:1、乙犯罪既遂,甲犯罪既遂2、乙着手实行犯罪未遂,甲犯罪未遂3、乙着手实行犯罪中止,甲犯罪未遂4、乙预备阶段犯罪预备,甲犯罪预备5、乙预备阶段中止,甲犯罪预备6、乙未犯罪,甲无罪。

  刑法常考点第二十三讲,共同犯罪的过剩。

  未超出者对超出部分是否承担责任。判断标准:先看客观条件,即超出部分与共同部分有无物理或心理上的类型化的因果关系,若没有即不承担。例如,共同盗窃,一人额外实施了强奸行为。另一人不承担责任。如果有客观条件,再看主观:1、如果故意,不存在过剩,因为没有超出共同犯罪的范围2、如果过失,只对超出结果负责,但不对故意犯罪负责3、如果意外事件,不需负任何责任。[真题]2007年卷二第60题

  刑法考点第二十四讲,共同犯罪的脱离(成立犯罪中止)。

  1、预备阶段:①共同正犯,欲成立中止,须消除自己对其他实行者的物理上、心理上的因果性。例外,如果是主谋,必须积极努力采取有效阻止措施,但不要求最终阻止②教唆犯,打消被教唆者的犯罪意图,但不要求必须最终阻止③帮助犯,消除自己的帮助作用2、实行阶段:①对共同正犯,须有效阻止其他正犯犯罪②对教唆犯、帮助犯条件与预备阶段要求一致。[真题]2008年卷二第55题

  刑法常考点第二十五讲,死刑的限制使用。

  三类人不适用死刑: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审判时包括整个羁押期间:审前,审判期间,判决后执行期间;怀孕指在整个羁押期间曾经怀孕过即可3、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审判时的理解与怀孕一致,例外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可以适用死刑。[真题]2010年卷二第9题

  刑法常考点第二十六讲,累犯。

  重点掌握1、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不成立累犯,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时间2、缓刑不存在累犯的问题3、累犯的后果,应当从重处罚,不能适用缓刑,假释4、特殊累犯:前后罪主体不要求已满十八周岁,不要求被判或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没有时间限制。[真题]2009年卷二第10题

  刑法常考点第二十七讲,自首。

  重点掌握,第一,特别自首,1、主体: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如实供诉的罪行要符合①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②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第二,共同犯罪的自首,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真题]2009年卷二第53题

  刑法常考点第二十八讲,刑法第72条,缓刑的适用条件:

  (1)、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2)犯罪情节轻、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影响。重点掌握:1、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其他是可以。2、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3、缓刑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真题]2011年卷二第10题

  刑法常考点第二十九讲,假释的适用。

  重点掌握:1、时间要求:有期徒刑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2、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真题]2009年卷二第12题

  刑法常考点第三十讲,追诉时效。

  1、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5年以上不满10年,经过10年;10年以上,经过15年;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2、追诉时效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不是既遂),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3、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计算。[真题]2009年卷二第55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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