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0.1绪论:谈谈如何学刑法
- [2.1.1]--1.1刑法的概念和渊源
- [2.2.1]--1.2刑法的性质
- [2.3.1]--1.3刑法的目的和机能
- [2.4.1]--1.4刑法解释的必要性和目标
- [2.5.1]--1.5刑法解释的效力
- [2.6.1]--1.6刑法解释的方法
- [3.1.1]--2.1罪刑法定原则
- [3.2.1]--2.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 [3.3.1]--2.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4.1.1]--3.1刑法的空间效力
- [4.2.1]--3.2刑法的时间效力
- [5.1.1]--4.1犯罪概念
- [5.2.1]--4.2三阶层理论(一)
- [5.3.1]--4.3三阶层理论(二)
- [5.4.1]--4.4三阶层理论(三)
- [5.5.1]--4.5三阶层理论(四)
- [6.1.1]--5.1自然人
- [6.2.1]--5.2单位犯罪
- [6.3.1]--5.3危害行为
- [6.4.1]--5.4不作为——作为义务的来源(一)
- [6.5.1]--5.5不作为——作为义务的来源(二)
- [6.6.1]--5.6不作为——作为义务的来源(三)
- [6.7.1]--5.7结果
- [6.8.1]--5.8因果关系——基本理念
- [6.9.1]--5.9因果关系——判断方法
- [6.10.1]--5.10师生研讨课——关于因果关系理论的研讨
- [7.1.1]--6.1违法的本质
- [7.2.1]--6.2违法阻却事由的根据与类型
- [7.3.1]--6.3正当防卫
- [7.4.1]--6.4作为违法阻却事由的紧急避险
- [7.5.1]--6.5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
- [7.6.1]--6.6师生研讨课——于海明防卫案
- [8.1.1]--7.1责任的基础范畴
- [8.2.1]--7.2犯罪故意
- [8.3.1]--7.3犯罪过失
- [8.4.1]--7.4事实认识错误
- [8.5.1]--7.5责任能力
- [8.6.1]--7.6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 [8.7.1]--7.7期待可能性
- [8.8.1]--7.8师生研讨课——有关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应否降低的问题
- [9.1.1]--8.1犯罪未完成形态概述
- [9.2.1]--8.2犯罪预备
- [9.3.1]--8.3犯罪未遂
- [9.4.1]--8.4犯罪中止
- [10.1.1]--9.1引言:共同犯罪
- [10.2.1]--9.2任意的共犯和必要的共犯
- [10.3.1]--9.3正犯与共犯的区分
- [10.4.1]--9.4共同犯罪的本质
- [10.5.1]--9.5共同正犯
- [10.6.1]--9.6间接正犯
- [10.7.1]--9.7共犯的处罚根据
- [10.8.1]--9.8共犯的性质
- [10.9.1]--9.9共犯人的处罚
- [10.10.1]--9.10共犯与身份
- [10.11.1]--9.11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
- [10.12.1]--9.12承继的共犯与共犯关系的脱离
- [10.13.1]--9.13师生研讨课——陆某华、谢某某共同盗窃案
- [11.1.1]--10.1罪数概述
- [11.2.1]--10.2本来的一罪
- [11.3.1]--10.3实质的一罪
- [11.4.1]--10.4处断的一罪
- [11.5.1]--10.5并罚的数罪
- [12.1.1]--11.1什么是刑罚
- [12.2.1]--11.2现代刑罚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 [12.3.1]--11.3现代刑罚所存在的若干问题
- [13.1.1]--12.1主刑和附加刑、管制、拘役
- [13.2.1]--12.2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 [13.3.1]--12.3死刑
- [13.4.1]--12.4罚金
- [13.5.1]--12.5剥夺政治权利
- [13.6.1]--12.6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 [13.7.1]--12.7师生研讨课——死刑的国内外趋势
- [14.1.1]--13.1刑罚裁量概述
- [14.2.1]--13.2累犯、自首、坦白、立功
- [14.3.1]--13.3数罪并罚
- [14.4.1]--13.4缓刑
- [15.1.1]--14.1刑罚执行概述
- [15.2.1]--14.2减刑
- [15.3.1]--14.3假释
- [15.4.1]--14.4暂予监外执行
- [16.1.1]--15.1刑罚消灭的概念与特征
- [16.2.1]--15.2中国法中的刑罚消灭事由
目录第一章 刑法概说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第二节 刑法的根据和任务第三节 刑法的制定和完善第四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第三节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第四章 犯罪概述第一节 犯罪概念第二节 犯罪构成第五章 客观构成要件第一节 客观构成要件概述第二节 行为主体第三节 危害行为第四节 行为对象第五节 行为结果第六节 因果关系第七节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要素第六章 主观构成要件第一节 主观构成要件概述第二节 犯罪故意第三节 犯罪过失第四节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第五节 认识错误叶良芳,浙江开化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省刑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刑法学会理事,中国犯罪学会常务理事。
第七章 犯罪阻却事由第一节 犯罪阻却事由概述第二节 违法阻却事由第三节 责任阻却事由第八章 犯罪停止形态第一节 犯罪停止形态概述第二节 犯罪预备第三节 犯罪未遂第四节 犯罪中止第五节 犯罪既遂第九章 共同犯罪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第三节 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第四节 共同犯罪的其他问题第十章 罪数形态第一节 罪数的区分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第三节 数罪的类型第十一章《刑法总论(第二版)》以刑法总论理论与制度为主要内容,共十六章,包括刑法的基本原则、效力范围、犯罪构成、犯罪阻却事由、犯罪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刑事责任、刑罚体系、刑罚裁量、刑罚执行以及刑罚消灭等。本书特色在于穿插了百余精选案例,并根据需要摘要法院判决意见,着重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提高学生法律职业素养,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
此外,在阅读的过程中,笔者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产生了一些困惑与不解,在此与大家分享、交流。例如,甲教唆乙去杀甲(自己),站在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会有什么区别?
为了分析这个问题,查阅了关于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一些基本主张。具体如下:
(1)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行为的目的、故意、过失以及行为样态、义务违法决定了行为的违法性,法益侵害及其危险对违法性没有实质意义。
按照此论,甲基于杀人的故意,教唆他人杀人的行为违反了刑法规范,具备违法性。
(2)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存在分歧,各有侧重:侧重结果无价值的二元论主张,结果无价值是违法性的基础,同时考虑引起结果的手段、方法等;侧重行为无价值的二元论主张,行为无价值是违法的基础、处罚的根据,但是,作为附加的要素,为了限定处罚范围,有时也要求结果无价值。
按照此论,同样可以肯定甲的行为具备违法性,但甲本身的教唆行为决定了其法益不值得被保护,甲的行为没有造成法益侵害结果,违法性不成立,不构成犯罪。
(3)结果无价值论,是指犯罪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的原因在于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是对于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所作的否定评价。结果无价值理论认为,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的结果,即结果恶才是违法性的根据。
按照此论,甲教唆乙杀人,乙确实实行了杀人行为,造成了甲死亡的结果,甲的教唆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法益侵害,具备违法性,但由于死亡结果阻却了甲的有责性,甲不成立犯罪。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争论,实质上是刑法主观主义与刑法客观主义之争。笔者对于上述这一问题,囿于理论知识的储备不足,仅能得出以上粗浅的分析过程和结论,望各位读者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