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经济法理论与实务 精品课

  • 名称:浙江大学-经济法理论与实务
  • 分类: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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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4/6/21 15:55:30

Introduction to Private Law English Expression Course

Private Law English Expression Course is a specialized course designed for students who are interested in deepening their understanding and knowledge of legal English in the context of private law. Private law, also known as civil law, deals with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individuals or organizations, as opposed to public law which deals with the state and government.

This course aims to provide students with the necessary skills and knowledge to effectively communicate and express legal concepts and principles in English within the realm of private law. Through a combination of theoretical lectures, practical exercises, and case studies, students will develop their proficiency in legal English terminology, vocabulary, and writing skills.

Course Objectives:

To familiarize students with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concepts of private law

To enhance students' ability to read and interpret legal documents and texts in English

To develop students' skills in writing legal documents, such as contracts, agreements, and legal briefs

To improve students' oral communication skills in discussing and analyzing legal cases and issues in English

To provide students with an understanding of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common law and civil law systems in the context of private law

To prepare students for further studies or careers in legal professions that require proficiency in legal English

Course Structure:

The Private Law English Expression Course is divided into modules that cover different aspects of private law and legal English. Each module consists of lectures, readings, assignments, and assessments to ensure that students have a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of the subject matter. The course modules include:

Introduction to Private Law: This module provides an overview of private law, its scope, and its different branches, such as contract law, tort law, property law, and family law.

Legal English Terminology: This module focuses on building students' vocabulary and understanding of legal English terminology commonly used in private law.

Reading and Interpreting Legal Documents: This module teaches students how to read and interpret legal documents, such as contracts, statutes, and case law, in English.

Writing Legal Documents: This module helps students develop their skills in writing legal documents, such as contracts, agreements, legal memoranda, and briefs, in English.

Oral Communication in Legal Contexts: This module focuses on improving students' oral communication skills in discussing and analyzing legal cases and issues in English.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Common Law and Civil Law Systems: This module explore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common law and civil law systems in the context of private law, and how these differences impact legal English expression.

Course Requirements:

本章学习目标 

1. 了解: 

(1)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2)经济法的地位和调整对象; 

(3)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4)仲裁和诉讼的相关程序。 

2. 掌握: 

(1)经济法的概念; 

(2)经济法的渊源; 

(3)经济法的主体与客体; 

(4)民事法律行为; 

(5)代理制度; 

(6)仲裁和诉讼相关制度。 

3. 运用: 

(1)正确分析经济法律关系; 

(2)正确识别常见的经济法律行为; 

(3)合理解决生活中的经济纠纷。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第一章  引导案例 

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

家强制力保证的,赋予社会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的总称。法通过对社会成员

行为的规范和引导,实现立法者所追求的社会秩序与正义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①(以下简称《宪法》)的规定,国家“实行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习

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指出:“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

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

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 

依法治国是对新中国历史经验进行深刻总结的结果,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

观需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在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

制、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等方面,法治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保障作用。 

一、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这一概念起源于法国,1755 年,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他出版的《自

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颁布了《煤炭经济法》和《钾盐

经济法》,经济法开始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出现在法律体系中。在自由资本主义经济过

渡到垄断资本主义经济过程中,生产的高度社会化以及人类社会的现代化导致了诸多市

场失灵问题,国家全面协调经济运行成为政府和社会的必然选择,“经济法”应运而生。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扩展阅读 1-1  相关法律

法规 

称。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

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有四层含义:一是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经济

关系的法律,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二是经

济法调整的不是所有的市场经济关系,而是那些需要由国家干预

或调节的市场经济关系;三是制定经济法的目的是促进和保障市

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四是经济法是众多经济法

律、法规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是一切经济关系,而是一定范围内的特定的经济关系,即国家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 年 3 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在对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法律

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类。 

1.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长远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

济因素,在实行全局性的管理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具有隶属性或指导性的

社会经济关系。发展市场经济,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优化资源配置,必须建立以间接

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实施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产业调节、计划、

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如预算法、会计法、中央银行法、价格法等。宏观调

控是核心、灵魂,其他关系服从于宏观调控。 

2.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管理以及市场主体在自身运行

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里所说的市场主体,主要是指在市场上从事直接和间接交

易活动的经济组织,如企业和非企业性经济组织。其中企业是最主要的市场经济主体。

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3. 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市场运行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生产经营

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

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使市场经济有序发展,克

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现象,需要国家干预和加强市场管理。保障市场运行的法律制度

主要有关于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产品质量、价格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如合同法律制

度、票据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4. 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社会分配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对国民收入进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经

济关系,如关于劳动报酬、财政税收、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关系。通过国家干预,建

立强制实施、互济互助、社会化管理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劳动

力资源,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规范社会分配的

法律制度有税收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等。 

二、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经济法的渊源表明法的效

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我国经济法的渊源主要有: 

(一)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大法。宪法规

定的是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国家机关

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国家和社会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问题。经济法以宪法为渊源,主要

是从中汲取有关国家经济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范。宪法具有最高效力,一切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在地

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它规范的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

性的基本经济关系。以法律形式表现的经济法律规范是经济法的主体和核心组成部分。 

(三)法规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是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在法

定职权范围内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应当依据宪法和法

律制定,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是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就地方性事务以及根据

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地方性法规不得与上

位法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适用。经济法大量以法规的形式存在,法规是经

济法的重要渊源。 

(四)规章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

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就执行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

令的事项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有权制定规章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

府具有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权。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

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某些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

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经济法的

渊源之一,主要适用于本民族自治地方。 

(六)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

解释。司法解释也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七)国际条约和协定 

国际条约和协定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其他国家或地区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

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上述文件生效以后,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组织和

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形成法律渊源。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经过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法律主体之间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

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经济法主体

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法律关系。但并非所有的经济关系都

是法律关系,只有当某种特定的经济关系为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并以经济权利和义务为

内容时才具有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1.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规定和调整的法律关系 

没有经济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产生,其内容也无法实现。在大

多数情况下,其主体是特定的,即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任何

主体不享有经济法律规定以外的权利,不承担经济法律规定以外的义务。 

2. 经济法律关系主要发生在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主体自主运营过程之中 

宏观经济调控是政府运用法律、计划、金融、税收等手段和政策对经济进行干预和

监督,市场调节则是通过“看不见的手”对经济进行调节。经济法就是调节各种市场主

体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3. 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以当事人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横向的经济法

律关系要求主体之间在经济协作中权利和义务必须一致;纵向的经济法律关系要求主体

一方在行使国家赋予的经济管理权利时,也要履行对国家应尽的经济管理义务,无论放

弃国家赋予的经济管理权利还是推卸应对国家履行的经济管理义务,都是不允许的。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方面。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或参

加者。享有经济权利的一方叫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叫义务主体。而在许多情

况下,双方当事人都是既享受经济权利又承担经济义务的。 

1.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有经济权

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能力,即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它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参与

经济法律关系的前提和基础。 

民事权利能力又称权利义务能力,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参与经济法律关系,

依法享有一定经济权利和承担一定经济义务的法律资格。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组织的权

利能力的取得与范围不尽相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依法享

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大体上平等。组织的权利能力始于

成立,终于终止,每个组织的权利能力大小不一,其权利能力的范围取决于该组织成立

的宗旨和义务范围。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获取经济权利和履行

经济义务的能力。自然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一般依据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而定。

而社会组织的行为能力必须与其权利能力相一致,否则,其行为是无效的,不产生法律

拘束力,并可能导致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1)国家机关。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指国家的权力机关和行政

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 

(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成立、独立从事生产经营

或商业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企业数量多、范围广,是最重要的经济法主体。其他社会

组织主要包括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3)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4)国家。在某些特殊场合,以国家的名义从事经济行为时,国家才成为经济法律

关系的主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这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 

1. 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调关系中依法具有的自己

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经济权利

包括: 

(1)经济职权,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不能转让或放弃。 

(2)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主体是财产所有人,所有权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是所有人对其财产所

享有的权利和非财产所有人负有的不得侵犯的义务。 

(3)法人财产权,指企业法人对企业所有者投资所设立的全部财产在经营中所享有

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债权,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是一

种请求权,义务主体特定。 

(5)知识产权,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2. 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关系主体为了满足特定权利主体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

须实施或不实施某种经济行为,是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责任。无论是享受权利还是

承担义务,都必须有合法依据。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

象。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确立和产生的依据,也是确定经济权利是

否实现、经济义务是否履行的客观标准和尺度。 

2.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

观实体。包括自然存在的物品和人类劳动生产的产品,以及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

和有价证券等。物是经济法律关系中存在最为广泛的客体。 

(2)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达到某种特定的经济目的所进行的经济活

动。它包括经济管理行为、提供劳务行为和完成工作行为等。 

(3)智力成果,又称精神财富或无形产品,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脑力劳动所

创造的,能为其带来经济价值的精神财富。智力成果是一种精神形态的客体,是一种思

想或技术方法,不属于物。智力成果包括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商

业秘密等。 

三、经济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经济法律事实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属于客观情况;二是它直接导

致某种经济法律效果的出现,或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经济法律事实依照

其发生与当事人的意志有无关系,又分为法律行为与法律事件两类。 

法律行为是指以经济法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

止的有意识的活动。法律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不能产生行为人所预

期的后果,但可能产生其他法律后果,也会引起相应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

止,如引起经济制裁法律关系等。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之一。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引起的事实。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绝对事件,如地震、洪水、台风等非人为因素造

成的自然灾害。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相对事件,如爆发战争或重大政策改变等致使

合同无法履行等。相对事件虽然是因人的行为而引起的,但其出现在特定经济法律关系

中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有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只需一个法律事实出现即可成立;有些经

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则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同时具备。引起某一经济

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数个法律事实的总称,称为事实构成。如保险赔偿关系的

发生,需要订立保险合同和发生保险事故两个法律事实出现才能成立。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①(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

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意欲达到某种预期法律后果的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仅有内在意思而不表现于外,则不构成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成立;

行为人表现于外的意思不是其内在意思的真实反映,则表明该意思表示有瑕疵,民事法

律行为的效力同样受到影响。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也是民事法律行为与非

表意行为,如事实行为等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2. 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民事法律行为是有目的的行为,此处的“目的”仅指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追

求的法律后果,不包括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动机。法律行为的目的性是决定行为的法律效

果的基本依据。只有符合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从不同角度作不同的分类。 

1.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

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

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

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2.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代价(包括金钱、财产、劳务)的民事

法律行为。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一定代价的义务,而他方当事人

不承担相应给付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

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3. 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

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当事人自由

选择形式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民事法

律行为的形式;要式民事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法定形式,否则民事法律行为不

能成立。 

4. 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的法律行为 

根据其成立生效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诺成性法律

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诺成性法律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是指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

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不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实

践性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实际交付标的物才

能成立生效的法律行为,如保管、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等行为。 

5. 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 

主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民事法律

行为。从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民事法

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民事法律行为:主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民事法律行为则不能

成立;主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民事法律行为亦当然不能生效。但是,主民事法律行

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要产生法律效力,首先应当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即必须具

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三个要素。一些特别的民事法律行为,除了上述三个要素以

外,还必须具备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如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还必须有标的物的

交付。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民事法律

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行为是当事人旨在追求特定民事法律后果而实施的行为,所以,当事人须具有

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才可能正确理解并判断其行为的法律意义。根据《民法典》的规

定: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限制民事为能力人只能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法

律行为以及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其他法律行为应由其法

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而实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地实施

法律行为。对于法人而言,民事行为能力随其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但法人民

事行为能力的行使也要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相适应,否则可能不发生法人实施法律行

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

To successfully complete the Private Law English Expression Course, students are required to:

Attend all lectures and actively participate in class discussions and activities

Complete all assigned readings and assignments on time

Prepare and deliver oral presentations on assigned topics

Write legal documents, such as contracts and legal briefs, in English

Take part in group projects and case studies

Pass a final exam or assessment at the end of the course

By the end of the course, students will have gained a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of private law concepts and principles, as well as the necessary skills to effectively communicate and express legal ideas in English. This course is ideal for students who are pursuing a career in law, legal translation, or any other profession that requires proficiency in legal English expression in the context of private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