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前言
- 01.第01讲 刑法概说
- 03. 第03讲 刑法的解释
- 04.第04讲 刑法的适用范围
- 05.第05讲 犯罪概说
- 06.第06讲 犯罪构成和构成要件
- 07.第07讲 行为主体
- 08.第08讲 危害行为
- 09.第09讲 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和行为状态
- 10.第10讲 因果关系
- 11.第11讲 构成要件故意
- 12.第12讲 构成要件过失
- 13.第13讲 构成要件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 14.第14讲 特殊的主观要素
- 15.第15讲 正当防卫
- 16.第16讲 紧急避险
- 17.第17讲 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 18.第18讲 责任能力的阻却
- 19.第19讲 法律认识错误
- 20.第20讲 缺乏期待可能性
- 21.第21讲 未完成形态概述
- 22.第22讲 犯罪预备
- 23.第23讲 犯罪未遂
- 24.第24讲 犯罪中止
- 25.第25讲 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
- 26.第26讲 共同正犯
- 31.第31讲 共同犯罪的复杂问题
- 27.第27讲 间接正犯
- 28.第28讲 正犯与共犯
- 29.第29讲 共同犯罪人的责任
- 30.第30讲 特殊的共同犯罪
- 32.第32讲 罪数的基本原理
- 33.第33讲 实质的一罪
- 34.第34讲 法定的一罪
- 35.第35讲 处断的一罪
- 36.第36讲 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
- 37.第37讲 主刑
- 38.第38讲 附加刑
- 39.第39讲 社区矫正
- 40.第40讲 非刑罚处罚方法
- 41.第41讲 量刑的原则和种类
- 42.第42讲 累犯
- 43.第43讲 自首、坦白和立功
- 44.第44讲 数罪并罚
- 45.第45讲 缓刑
- 46.第46讲 减刑
- 47.第47讲 假释
- 48.第48讲 追诉时效
- 49.第49讲 分则概说
- 50.第50讲 危害国家安全罪
- 51.第51讲 危险方法类犯罪
- 52.第52讲 破坏公用设施类犯罪
- 53.第53讲 恐怖活动犯罪
- 54.第54讲 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犯罪
- 55.第55讲 事故犯罪
- 56.第56讲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 57.第57讲 走私罪
- 58.第58讲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 59.第59讲 货币犯罪和票证犯罪
- 60.第60讲 贷款犯罪和洗钱罪
- 61.第61讲 非法集资犯罪.bak
- 62.第62讲 金融诈骗罪
- 63.第63讲 危害税收征管罪
- 64.第64讲 侵犯知识产权罪
- 65.第65讲 扰乱市场秩序罪
- 66.第66讲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 67.第67讲 侵犯性自治权的犯罪
- 68.第68讲 侵犯自由的犯罪
- 69.第69讲 侵犯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 70.第70讲 侵犯名誉权、民主权利的犯罪
- 71.第71讲 强制占有型的财产犯罪(上)
- 72.第71讲 强制占有型的财产犯罪(下)
- 73.第72讲 平和占有型的财产犯罪
- 74.第73讲 挪用占有型的财产犯罪
- 75.第74讲 破坏型的财产犯罪
- 76.第75讲 扰乱公共秩序罪
- 77.第76讲 妨害司法罪
- 78.第77讲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 79.第78讲 妨害文物管理罪
- 80.第79讲 危害公共卫生罪
- 81.第80讲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 82.第81讲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83.第82讲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84.第83讲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 85.第84讲 贪污犯罪
- 86.第85讲 贿赂犯罪
- 87.第86讲 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 88.第87讲 其他渎职罪
刑法的特征
指刑法同其他法律如民法、行政法相比的特点,所 以也称刑法的法律性质。刑法具有以下特征。
(一)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刑法在保护的利益与调整的社会关系上,比较广泛。刑法保护一 切对我们社会生活至关重要的利益,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经济秩序到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二)调整对象的专门性
刑法的任务以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刑法的任 务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刑法专门通过规定犯罪和刑罚这种特定的“罪刑关系”,来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从而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刑罚制裁的严厉性
刑法的强制力度较其他法律的强制力度严厉得多。违反刑法的后 果是刑罚制裁,刑罚制裁的方法包括剥夺生命、自由、财产、资格等重要的权益。
(四)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刑法采用刑罚这种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就决定了不能随便动用刑法,刑法的发动要保持谦抑性,要尽量限制刑罚的适用。只有当其他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刑法才最后出面去调整。
当然解释蕴含了两条规则:入罪时举轻以明重(轻的行为 都是犯罪,性质相同的重行为更应是犯罪);出罪时举重以明轻(重的行为都无罪,性质相同的轻的行为更应无罪)。
我国司法机关开展“猎狐行动”,追捕潜逃海外的犯罪嫌疑人回国审判,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是对被害人的保护,体现了刑法的保护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