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目录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一、名词解释: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二、简答题:﹡民法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基于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3、财产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重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民法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非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于人格和身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人的合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而规定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但民法大部分规定仍属于可以以当事人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具有自利性。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它是最典型的成文法。(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事立法文件)2、习惯:已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用,为一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行为规范。3、判例:公开的、具有先例拘束性、被普遍化的,由较高级别法院制定或认可的法院判决。4、学理:经法院采用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事实本身的规定。同法族的外国法:古罗马法以及现代大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有规定而适用国际惯例。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适用范围指民法的效力。1、对人的适用范围: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合伙。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3、对时间的适用范围:民法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和不溯及既往。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一、名词解释:1、民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其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二、简答题:﹡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其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根本规则。1、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三方利益平衡)2、公序良俗原则: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3、绿色原则:要求民事活动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4、意思自治和国家保护性干预相结合原则:一般情况,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意思自治不受任何人的干预,但在不能做出正确决定时,需要国家做出保护性干预措施。5、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民事主体必须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超出一定界限,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立法准则的功能(指导功能):民法基本原则是制定民法的立法准则。2、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约束功能):当民法问题无明文规定时,守法者可以基本原则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司法者和执法者可以其作为审判准则来处理案件。3、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补充功能):具有授权司法机关进行法律创造性活动的客观作用。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一、名词解释:1、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3、民事义务:根据民事法律规定,为了实现民事主体的权利而约束自己行为的法律手段。4、民事法律事实:按照民法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5、物:存在于人体之外,能满足人的需要,具有稀缺性和合法性,能为人支配和控制物质资料。二、简答题:﹡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合伙。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人格人身、物、行为、智力成果。﹡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1、人格和身份2、物:存在于人体之外,能满足人的需要;具有稀缺性;具有合法性;能为人支配和控制物质资料。3、行为: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活动以及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活动。4、智力成果:人类运用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根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分为事件和行为:(一)事件:1、自然事件2、人为事件(二)行为:1、法律行为:法律后果是行为人预期想要达到的效果。2、事实行为:法律后果不是行为人预期想要达到的效果。第四章自然人一、名词解释: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3、监护: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4、宣告失踪: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5、宣告死亡: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以判决的方式推定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二、简答题:﹡宣告失踪的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3、由人民法院宣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在意外事故中,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3、由人民法院宣告:公告期间为1年第五章法人一、名词解释:1、法人: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二、简答题/论述题:﹡法人的特征:1、法人是集合性的主体(包括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成员对法人债务只负责有限责任)4、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法人成立的条件:法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成立的条件是取得法人资格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邮箱
huangbenjincv@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