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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大纲调整,主要在总则、物权、合同和侵权责任这四个部分,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这三编,大纲方面并无调整。

一、

大纲考点变化概况

01

总则部分

总则部分的修改,以调整考点名称为主,同时删去个别考点:

1.民法基本原则中,新增考点“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2.法人制度中,将“意思机构”这一考点调整为“权力机构”。

3.在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中,删去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这一考点;在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中,新增考点“民事法律行为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效果”,同时,将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中“乘人之危致显失公平”这一考点调整为“显失公平”。

4.代理制度中,将“法定代理权”调整为“法定代理权的取得”,删除了考点“职务代理权的取得”;同时,在代理权的滥用下面,新增“利己代理”和“恶意代理”。

02

物权部分

物权部分的修改,主要针对担保物权:

1.新增“担保物权概述”一节,下设6个考点,分别为“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担保物权的设立”、“担保物权的存续”、“担保物权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消灭”、“担保物权的类型法定与非典型担保的新发展”。

2.抵押权中,新增考点“抵押财产”,并删去了“抵押权的标的”这一考点;同时,在特殊抵押中新增“浮动抵押”、“动产抵押”。

3.质权中,删去了“权利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考点。

03

合同部分

合同部分的修改,以新增考点为主,同时调整了部分考点的名称,并删去了个别考点:

1.合同的订立中,新增考点“确认书”、“电子商务合同”。

2.合同的履行中,新增考点“电子合同的履行”、“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合同的履行”、“涉他合同的履行(向第三人履行、由第三人履行)”。

3.合同的担保中,删除了“保证”这一考点。

4.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中,拆分为“合同的变更”和“合同的转让”两节内容,前者包括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变更的条件、合同变更的效力;后者下设4个考点,分别为“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债务加入”、“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5.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中,删除了“后合同义务”、“债务履行”这两个考点,同时新增考点“清偿”,将考点“债务抵销”调整为“抵销”。

6.违约责任中,将考点“违约责任的概念和成立要件”调整为“违约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将考点“违约责任的免责与减责事由”调整为“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删去了其中的“与有过失”这一考点。

04

侵权责任部分

侵权责任部分的修改,主要针对特殊侵权责任:

1.监护人责任中,将考点“监护者责任的承担”调整为“监护人责任的承担”。

2.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责任中,新增2个考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任形式”,删去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惩罚性赔偿”这两个考点。

此外,属于民法组成部分的知识产权法,要特别引起大家关注。一方面,《专利法》、《著作权法》分别于2020年10月、2020年11月进行了修改,属于今年法考的新法;另一方面,本年度知识产权法单独作为一本辅导用书,更加凸显了其在法考中的重要地位。

二、

司法解释变动概况

01

新增的司法解释

新增6部司法解释,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主要涉及《民法典》的溯及力问题,在法考中从未涉及溯及力问题,无须关注。另外五份司法解释,分别是: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编解释(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这五份新的司法解释,有如下几个特点:

(1)大量规定来自原有的司法解释,并不完全都是新的规则。

(2)一部分规定改变了过去司法解释里已有的规定,这部分规定需要大家注意。

(3)一部分规定是对《民法典》相关规定的进一步解释,这部分规定也需要大家注意。

相对而言,《建设工程合同解释(一)》的创新之处较少;修改、新增最多的,为《担保制度解释》,将成为今年乃至今后一段时间法考的重点。

02

修改的司法解释

一部分司法解释,因为相关规定与《民法典》相冲突,或者本身存在不合理之处,最高人民法院对其进行了修订,也纳入到了本次大纲的修改之中。

本次大纲中修订的司法解释共12部,其中,与法考联系较为密切的司法解释,有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租赁合同司法解释、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等。

修改情况大致如下:

1.对与《民法典》相冲突的规定进行修改,以确保和《民法典》的表述相一致。因为大家一直按《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复习,所以此类修改对法考没有什么冲击。

2.删除了一部分被《民法典》吸收的规定,以避免和《民法典》相重复。此类修改对法考也没有什么影响。

3.删除了一部分不合理的规定。其中,个别被删除的规定,在过去的法考中曾经考过,在做题时主要是要当心题目的答案会发生变化。

03

删除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年底共废止了与民事领域相关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共116件,本次民法大纲修订,相应地也删除了11部司法解释。

被废止的司法解释中,在过去的法考中都曾占据重要地位,如物权法解释、合同法的解释(一)和解释(二)、婚姻法的解释(一)至解释(三)、继承法的解释等。这些被废止的司法解释,大致呈现为如下几种情况:

1.大量规定已经被《民法典》所吸收,如合同法的解释(一)和解释(二)。

2.大量规定被最高人民法院新制定的司法解释所吸收,如物权法解释,绝大部分规定被新制定的《物权编解释(一)》所吸收;婚姻法的解释(一)至解释(三),绝大部分规定被新制定的《婚姻家庭编解释(一)》所吸收。

这意味着,这些被废止的与法考相关的司法解释,实际上内部的很多规定并没有被废止,仍然会继续在法考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三、

重大考点解析

01

善意取得的例外规则问题

1.案例比较:

案例1:甲之电脑放在乙处保管,丙不知实情,胁迫乙以市场价出售并完成交付。后乙依法撤销了和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丙可否主张善意取得?

案例2:甲之电脑放在乙处保管,乙胁迫不知情的丙以市场价购买并完成交付。后丙依法撤销了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丙可否主张善意取得?

2.《物权编解释》第2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一)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二)转让合同被撤销。

02

担保人之间的追偿问题

1.案例比较:

案例1: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丙、丁均以房屋作抵押,且约定为连带共同担保。甲到期未还款。

问题:乙对丙进行了执行。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否向丁追偿?如果可以,如何追偿?

案例2: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丙、丁均提供保证,且约定为连带共同担保。甲到期未还款。

问题:乙对丙进行了执行。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否向丁追偿?如果可以,如何追偿?

案例3: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丙以房屋作抵押,丁提供保证,且约定为连带共同担保。甲到期未还款。

问题:乙对丙进行了执行。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否向丁追偿?如果可以,如何追偿?

2.《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规定: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3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认定问题

1.案例比较:

案例1: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丙提供保证。保证合同中约定,如甲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丙承担还款责任。

问题:丙的保证方式如何认定?

案例2: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丙提供保证。保证合同中约定,如甲到期不履行债务时,丙承担还款责任。

问题:丙的保证方式如何认定?

2.《担保制度解释》第25条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04

以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设定抵押问题

案例:

甲从乙处借款100万元,甲以已经被法院查封的A房屋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乙发现法院已经解除了对A房屋的抵押,遂要求实现抵押权。甲则主张当初设定抵押时房屋处于查封状态,故乙不享有抵押权。本案如何处理?

法条背景:

《民法典》第399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担保制度解释》第37条第2款、第3款的具体规定如下:

当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抵押,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经审查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依法被监管的财产抵押的,适用前款规定。

四、

备考建议

定下自己可以完成的计划并严格执行,复习过程中特别注意自己的薄弱点:

1.根据重点内容,制定出来一个自己能完成的计划,每天按部就班地学习。

2.民法的常规重点,如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变动、担保物权的一般原理、抵押权、合同的保全(代位权、撤销权)、保证、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要作为重点复习。

3.第二阶段的课程主要就是针对重点知识点来讲解,对于历年学员难以理解的部分,也进行重点阐释。

4.学员在听课时,除了重点部分,还要注意自己经常做错的地方,针对这些薄弱的地方,要花功夫去深究自己错误的原因,对症下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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