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教学

  • 名称: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教学
  • 分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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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2/11/15 21:40:36
  第一编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总论(重点) 第一章绪论(基础) (非重点) 第一节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概念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中“环境”的范围与环境科学中“环境”的范围不同与差异 ⑴环境的一般概念,是指相对于某一个中心事物而言的,即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 状况,便构成某一中心事物的“环境” 。 ⑵我国《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定义为“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 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 ⑶相同点: “环境”在法律上的定义必然是以环境科学关于“环境”的定义为依据的,且在质的规定 性方面,二者是一致的。 ⑷不同点: 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把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看待的,其概念和范围必须明确和具体,而且把 环境所包括的主要因素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尽可能具体、明确地作出列举规定。 ②从环境科学的理论来说,一切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环境要素、成分、状态都是 人类环境系统的组成部分,都是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但是,整个自然界和无限的宇宙不可能都成 为法律保护的客体。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除了必须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发生影响以外,还必须是 人类的行为和活动所能影响、调节和支配的那些环境要素。作为法律保护的自然客体的范围,只能 是那些人类活动能够影响、调节或支配的自然客体,凡是人类不能对其产生影响的自然物,即使它 与人类生存有关,也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 ③人类把环境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从整体上保护生命维持系统的功能,保护生 态系统的平衡,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 ④某些自然物存在于自然界具有环境功能时,它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自然客体,当其脱离自然界 失去环境功能时,就不再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客体,而可能成为民法的保护对象。 补充: 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 1972 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的。 按照环境要素的形成,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环境科学中最常用分类: 自然环境,是指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天然形成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如 大气、水、土壤、日光辐射、生物等。 人工环境,也叫人为环境、经人工改造过的环境,是人类为了提高物质和文化生活,在自然环境的 基础上,经过人类劳动的改造或加工而创造出来的,如城市、居民点、水库、名胜古迹、风景浏览 区等。 按照环境的功能不同,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我国宪法采用此分类,按照环境 范围的大小,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室内环境和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 境。 按照环境的不同要素,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大气环境和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地址环境。
既是自然环境要素,又是自然资源:土壤,阳光,水,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 二、人类与环境的关系 人类同环境的关系可以作两个方面的最基本的概括: ⑴人类是环境的产物 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同整个生物界一样,要完全依赖于地表的环境条件。 如地表大气中氧的形成,一切动物离开氧气便不能生存、臭氧层的形成也是地球生命存在的先决条 件之一、对人体血液成份所作的科学测定表明,人体血液含有 60 多种化学元素,而且其平均含量同 地壳各种元素的含量在比例上惊人地相似。 ⑵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 人类能通过劳动,通过社会性的生产活动,有目的、有计划、大规模地改造自然环境,使其更适合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人类在改造环境的过程中,人类——环境系统工程存在着相互制约、相互作用 的复杂关系。 为了维持人类环境系统的动态的平衡,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⑴ 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⑵排放到环境里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环 境的纳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