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法律思维导论
- 2.法学经典的三重基础阅读
- 3.法学经典的两种进阶阅读
- 4.跳出传统的封闭思维
- 5.科斯定理的启示:法律思维的开放性
- 6.左脑与右脑:法律思维的开放性实现
- 7.世界史的三次思维解放
- 8.新时代中国法治对法律思维影响:公平与风险
- 9.新时代中国法治对法律思维影响:民主与社会
- 10.法律思维的三大特征之:法律真实优先
- 11.法律思维的三大特征之:形式理性和程序优先
- 12.基于社会结构变化的立法思维挑战
- 13.基于差序社会组织的执法思维挑战
- 14.法律与道德的两难——以洞穴奇案为例
- 15.洞穴奇案的三种结果及理由之辩(1)
- 16.洞穴奇案的三种结果及理由之辩(2)
- 17.洞穴奇案中的伟大法律思维绝疑
- 18.形式理性适用的例外——以泸州离婚案为例
- 19.泸州离婚案的两种结果及理由之辨
- 20.帕尔默案的两种结果及理由之辩
- 21.难题的破解:法律之外标准的适用条件
- 22.法律上的悖论
- 23.悖论出现的原因及解决
- 24.法律、习惯与法理
- 25.法律解释的两种方法:字面解释与目的解释
- 26.立法的两条进路:大而全与小而精
- 27.法律适用的自由裁量:裁量基准与举重明轻
- 28.法律的三个面相_冰山理论与弗洛伊德的人格三性
- 29.法律的本我、自我和超我——以乔太守乱点鸳鸯谱案为例
- 30.法律的三个面相_案例中的法律三性讨论
- 31.法律三性与法定权利义务的定位
- 32.什么是法律本我
- 33.法律本我_法律的内容和范围
- 34.法律本我的立法修正功能
- 35.法律本我的立法建构功能
- 36.法律本我与哈特的承认规则
- 37.法律的来源:中西方的习惯法及比较
- 38.习惯与法律——以彭宇案为例
- 39.习惯与法律——以米兰达规则为例
- 40.原则、常理与法律——以东京成田机场钉子户案为例
- 41.原则、常理与法律——以张柏芝肖像侵权案为例
- 42.什么是法律超我
- 43.法律超我的识别——以刘雪娟诉乐金公司案为例
- 44.从法律的本我、超我到自我——以蒲连升案为例
- 45.案例研讨:观点分歧
- 46.案例研讨:沙盘推演
- 47.案例研讨:突破困境
- 48.从法律的本我、超我到自我——以美国洛克勒案为例
- 49.从法律的本我、超我到自我——以罗伊诉韦德案为例
- 50.程序何以重要——以辛普森杀人案为例
- 51.程序何以重要——辛普森为何被宣告无罪
- 52.程序何以重要——辛普森案件的重要启示
- 53.程序的基本问题——法律的正当程序内涵
- 54.程序的基本问题——正当程序的历史渊源
- 55.程序的基本问题——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 56.程序的基本问题——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
- 57.正当程序的四个要素
- 58.正当程序的形式符号
- 59.新程序主义:以诉讼机制为例
- 60.新程序主义:以权力配置为例
- 61.新程序主义兴起、特点和贡献
- 62.法律的道德性决疑——以二战后德国告密者案为例
- 63.德国告密者案的困境:坏的法律是不是法律
- 64.坏的法律也是法律:苏格拉底之死
- 65.好的法律才是法律:安提格涅与国王叔叔的对话
- 66.法律的道德性:哈特与富勒的论战
- 67.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
- 68.程序自然法:法律的道德性表现
- 69.程序自然法为何更加具有优势
《法律思维与法学经典》是上海交通大学开设的一门课程,旨在帮助学生培养法律思维、理解法学经典作品。本课程主要包括法律思维方法论、法律逻辑思维、法学经典作品选读等内容。
在课程中,学生将通过学习法律思维的方法和法学经典作品,深入了解法律的本质、原则和应用。通过分析和讨论法学经典作品,学生将能够从中汲取智慧,提升对法律问题的认识和分析能力。
该课程旨在引导学生深入思考法律问题,培养扎实的法律思维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学经典作品的理解和应用。通过学习和探讨,学生将在法学领域中获得更深入的见解,为未来的学习和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