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导论
- 1.2社会发展与变迁中的继承法
- 1.3.1继承法的法律渊源(一)
- 1.3.2继承法的法律渊源(二)
- 1.4.1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一)
- 1.4.2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二)
- 1.5继承的开始
- 2.1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 2.2.1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一)
- 2.2.2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二)
- 3.1法定继承的概述
- 3.2.1法定继承人(一)配偶
- 3.2.2法定继承人(二)子女
- 3.2.3法定继承人的其他类型及继承人以外的遗产取得人
- 3.3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 3.4代位继承
- 3.5法定继承份额
- 4.1遗嘱继承与遗嘱自由
- 4.2遗嘱能力
- 4.3.1遗嘱解释之一:遗嘱解释与遗嘱形式
- 4.3.2遗嘱解释之二:遗嘱解释的原则与方法
- 4.4.1遗嘱的形式之一:自书遗嘱
- 4.4.2遗嘱的形式之二:代书遗嘱
- 4.4.3遗嘱的形式之三:打印遗嘱
- 4.4.4遗嘱的形式之四:录音录像遗嘱
- 4.4.5遗嘱的形式之五:口头遗嘱
- 4.4.6遗嘱的形式之六:公证遗嘱
- 4.4.7遗嘱的形式之七:共同遗嘱
- 4.4.8遗嘱的形式之八:遗嘱的见证人
- 4.5附条件遗嘱
- 4.6必留份
- 4.7遗嘱的效力
- 4.8遗嘱的撤回
- 4.9遗赠
- 5.1遗赠抚养协议
- 6.1.1遗产的管理人(一)
- 6.1.2遗产的管理人(二)
- 6.2遗产的管理
- 6.3继承费用和债务清偿
- 6.4遗产分割和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继承是人类社会特有的遗产转移方式,经历了由古代向近现代的转变,实现了由身份继承向财产继承的转变,完成了由男尊女卑的继承模式向男女平等继承模式的转变。继承作为历史范畴,将与人类社会相始终。 继承法是调整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从初民社会的血族继承到封建社会的宗亲继承,再到现当代社会的近亲属继承,演绎着继承制度由身份向人格的位移。从男性优于女性的继承立法到男女两性平等的继承立法,彰显着继承制度由性别排挤向性别平等的努力。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制定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编纂,承载着特定历史背景下继承法的价值追求与道德判断,孕育着体系建构的温床与制度改革的基础。正所谓:“法制者,道德之显尔;道德者,法制之隐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