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是知识产生、交流、使用的工具,与人们的日常思维、语言表达、推理论证等有密切的关系,因而它在人类知识的创新、传播和接受过程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一切学问和科学的形成都有其内在的逻辑,逻辑是一切学问的基础,也是知识创新的前提和钥匙。
一、逻辑学的研究对象 
逻辑学是研究思维形式、规律和方法的科学。
思维的形式,又称思维的逻辑形式,它是指思维内容的存在方式、联系方式。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人的认识是人脑对客观世界的反映,是基于实践的基础上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不断深化的过程。而思维则是认识的理性阶段。理性认识阶段的特征:对现实间接、抽象、概括的反映。理性认识阶段的具体表现形式是:概念、判断、推理。概念是反映对象特有属性的思维形式;判断是对对象作出断定的思维形式;推理是由已知知识推出一个新知识的思维形式。 
思维形式的规律,亦即逻辑规律。它是在研究思维的形式基础上总结出来的,是存在于思维形式的必然关系。逻辑规律分为基本的逻辑规律和非基本的逻辑规律。基本的逻辑规律通常是指:保证思维确定性的同一律,保证思维无矛盾律性的矛盾律,保证思维明确性的排中律三大规律。(有的教科书指四大规律,将充足理由律也列其中)基本的逻辑规律是普通地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思维形式,体现了任何人进行思维活动时都必须遵守的最起码的逻辑要求的规律。非基本逻辑规律是指,适用于某一种思维形式中的特殊规律,传统逻辑把这些规律称之为逻辑规则。在现代逻辑的基础部分即经典命题逻辑和经典谓词逻辑中,逻辑的基本规律是以重言式或者普遍有效的方式表现出来。 
思维的逻辑方法,它主要是指,人们在思维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概念、判断,进行推理和论证的方法。如定义、划分、限制和概括三种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探求因果联系的科学归纳法,进行证明和反驳的反证法和归谬法等。逻辑方法与思维的逻辑形式及其规律有着密切的联系,也是逻辑学研究对象中的不可缺少的部分。
 
二、逻辑学的功能定位 
逻辑学是一门工具性、基础性学科。
逻辑学作为工具性的定位,它具有全人类性。任何一个人,只要进行思维活动,那么,逻辑学所揭示的有关思维形式的知识,就必须遵守。惟有如此,人们才可能正确地认识客观世界,人和人之间的思想交流、相互理解也才有可能成为现实。 
逻辑学作为基础学的定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早在1974年编制的学科分类中,就已经把逻辑学(包括逻辑的应用、演绎逻辑、一般逻辑、归纳逻辑、方法论等)与数学、天文学和天体物理学、地球科学和空间科学、物理学、化学、生命科学一起并列为七大基础学科。明确了逻辑学的基础性。逻辑学所具有的基础性,主要因为任何一门科学,都要运用概念、判断(命题)去进行推理、论证,都要从基本概念派生出许多概念,从基本原理或假设推导出许多命题,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所以对于其他科学而言,逻辑学的基本理论是普遍适用的原则和方法,是建立各门科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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