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知识点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1、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会计性法规 会计法律 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 会计法 调整经济关系中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会计行政法规 国务院 
两条例,一准则 调整经济关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法律规范 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 
规章 财政部,首长签令 五办法 
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会计工作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 
七制试,两规范、 两办法、两准测 
地方会计性法规 
地方性人大及人大常委 不低触会计法律、行政法规  
2、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内容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会计人员的管理、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2)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3)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4)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会计核算与监督 
1、 会计核算十三原则包括 客观性、相关性、一贯性、可比性、及时性、明析性、重要性、谨慎性、配比(时间、因果)、实质重
于形式、历史成本、权责发生制、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2、 会计资料(凭证、账簿、企业财会报告)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 3、 生成、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变造、伪造凭证、账簿,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4、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起至12月31日) 
5、 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为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
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以人民币反映。 
6、 原始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
并要求经办人员进行更正、补充。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除结账和更正错误记账凭证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7、 企业应依法设置账簿,任何单位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账簿。 
8、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三部分组成,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向不
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工作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9、 会计档案适用于建账的企业。 
10、会计监督可以分为单位内部监督、国家(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法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第三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2、 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取决因素:单位规模大小、业务收支简繁、经营管理需求 
3、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中层领导人员。 4、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对外提供。 5、 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于2005年1月22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6、 会计从业资格是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会计从业资格一经取得,全国范
围内有效。 
7、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部署。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
德(必考)、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8、 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9、 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
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1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包括注册登记、离岗备案、调转登记、变更登记。 
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 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调转登记。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自离开之日起90日内),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应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 变更登记。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发生接爱继续教育等发生变更的,应变更登记。 11、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12、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
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1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初级、中级、高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
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15、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
本单位会计机构内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近姻亲关系。 16、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17、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
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18、会计工作交接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
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19、原移交人员对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1、 会计法律责任形式: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刑事责任 
(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责令停为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基本原则:一事不再罚     (3)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行为后果、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 
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 (4)行政处分(对象:国家工作人员)形式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5)刑事责任: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第五章 支付结算 
1、 支付结算是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银行、单位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2、 支付结算应遵守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付。 
3、 票据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4、 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
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5、 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只能开设一个)使用范围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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