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指为控制病情、挽救生命,对急危重患者进行抢救并对抢救流程进行规范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及临床科室应当明确急危重患者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出现以下情形的患者:病情危重,不立即处置可能存在危及生命或出现重要脏器功能严重损害;生命体征不稳定并有恶化倾向等。 

2.临床科室急危重患者的抢救,由现场级别和年资最高的医师主持。紧急情况下医务人员参与或主持急危重患者的抢救,不受其执业范围限制。 

3.抢救完成后6小时内应当将抢救记录记入病历,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主持抢救的人员应当审核并签字。 

(三)实施细则

1.急危重患者的范围根据本机构或科室常见疾病谱情况来确定,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病情危重,不立即处置可能存在危及生命或出现重要脏器功能严重损害的患者;生命体征不稳定并有恶化倾向的患者等。

(1)患者急性起病,诊断未明确,根据其症状的诊疗流程,必须立即处置,否则可能导致重要脏器功能损害或危及生命;

(2)患者急性起病,诊断明确,根据诊疗规范,必须立即处置,否则可能延误最佳治疗时机或危及生命,如有明确治疗时间窗的疾病;

(3)患者生命体征不稳定,并有恶化倾向;

(4)出现检验或检查结果危急值,必须紧急处置的患者;

(5)患者出现其他预计可能出现严重后果,必须紧急处置的病情。

2.急危重症患者多学科救治时应遵循的原则:急危重症患者涉及多发性损伤或多脏器病变的患者,应及时请专科医师会诊,并由现场主持抢救的最高资质的医师主持多学科会诊。根据会诊意见,由可能威胁到患者生命最主要的疾病所属专业科室接收患者,并负责组织抢救,如落实救治科室存在争议,应立即通知医疗管理部门予以协调确认。

3.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所做的记录。

(1)抢救记录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等,要做到及时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2)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3)危重症患者应及时向患方报病危,并记录与患方沟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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