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第一编 民法总则 第一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法内容
- 02.第一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法规范适用的结果: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 03.第一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节: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 04.第一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节: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 第五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 05.第一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五节: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区分标准: 权利的作用)
- 06.第一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节:债权平等性的两个重要例外
- 07.第一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七节:禁止权力滥用规则《民法典》总则编的任务与内容
- 08.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力能力
- 09.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10.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监护
- 11.第二章 自然人 第四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 12.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 13.第三章 法人 第二节:法人人格否认
- 14.第三章 法人 第三节:法定代表人、其他成员实施行为所生法律效果归属于”法人承受的“归属范围”(规范依据)
- 15.第三章 法人 第四节:公司对外担保
- 16.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意思表示理论 第一点:意思表示的要素
- 17.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意思表示理论 第二点:意思表示的类型
- 18.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意思表示理论 第三点:意思表示的生效规则
- 19.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意思表示理论 第四点: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
- 20.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 21.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法定批准生效合同中的报批条款独立生效规则
- 22.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节:有意不真实的法律行为
- 23.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节: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以可撤销的合同为中心) (一)
- 24.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节: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以可撤销的合同为中心) (二)
- 25.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节: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以“效力待定的合同”为中心)(《民法典》第145条与第171条)
- 26.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节:无效的法律行为 (民法典) 第153条第154条、第156条、第506条
- 27.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八节: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 28.第五章 代理 第一节:认识作为“归属规范”的代理制度与代表制度时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
- 29.第五章 代理 第二节:代理的概念、类型与特征
- 30.第五章 代理 第三节: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
- 31.第五章 代理 第四节:代理权的滥用 (《民法典》第164条第二款、第168条)
- 32.第五章 代理 第五节:表见代理 (《民法典》第172条)
- 33.第五章 代理 第六节:冒名实施法律行为与冒名诉讼
- 34.第六章 诉讼时效 第一节:诉讼时效的客体(适用对象)
- 35.第六章 诉讼时效 第二节: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及起算
- 36.第六章 诉讼时效 第三节: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
- 37.第六章 诉讼时效 第四节:诉讼时效制度的性质 第五节:诉讼时效的中断
- 38.第六章 诉讼时效 第六节:时效的中止
- 39.第二编 占有 第一章 占有 第一节:占有的概念与特点 第二节:占有的要素
- 40.第一章 占有 第三节:占有的分类(一)
- 41.第一章 占有 第四节:占有的分类(二)
- 42.第一章 占有 第五节: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43.第一章 占用 第五节:占有保护请求权(《民法典》第462条)
- 44.第二章 物与物权 第一节:(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几个重要分类
- 45.第二章 物与物权 第二节: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对内优先效力)
- 46.第二章 物与物权 第三节:物权请求权(《民法典》第34条与第35条)(一)
- 47.第二章 物与物权 第三节:物权请求权(《民法典》第34条与第35条)(二) 第四节:物权法定原则
- 48.第三章 物权变动 第一节:物权变动概述 第二节: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民法典》第215条、第224条、第429条等)
- 49.第三章 物权变动 第三节: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
- 50.第三章 物权变动 第四节: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一)
- 51.第三章 物权变动 第四节: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二)
- 52.第三章 物权变动 第五节:非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物权变动规则
- 53.第三章 物权变动 第六节:添附(附合、混合、加工)、先占
- 54.第三章 物权变动 第七节:异议登记与预告登记
- 55.第四章 所有权 第一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56.第四章 所有权 第二节:共有
- 57.第五章 善意取得 第一节:善意取得概述[《民法典》第311条至第313条《民法典物权编解释 (一) 》第14条至第20条}
- 58.第五章 善意取得 第二节:不动产(房屋)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 59.第五章 善意取得 第四节: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第五节:用益物权的善意取得 第六节:善意取得的特别排除情形 第七节:善意取得的另一个例外:占有脱离物
- 60.第六章 居住权
- 61.第七章 地役权
- 62.第八章 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则 第一节:担保物权的特征(“从属性”“物上代位性”与“不可分性”) 第一点:从属性(又称“附随性”,包括五个方面)
- 63.第八章 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则 第一节:担保物权的特征(“从属性”“物上代位性”与“不可分性”) 第二点:物上代位性 第三点:不可分性(《民法典担保制度
- 64.第八章 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则 第二节:债务承担与第三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存续(《民法典》第391条与第697条) 第三节:流质条款 (流押条款) 的效力(《
- 65.第八章 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则 第四节:共同担保 第一点:共同担保
- 66.第八章 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则 第四节:共同担保 第二点:法律对混合担保的特别规定《民法典》第392条、第409条第二款、第435条) 第三点:共同担
- 67.第八章 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则 第五节:担保物权的消灭 (《民法典》第393条)
- 68.第九章 抵押权 第一节: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民法典》第402条 第二节: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民法典》第403条)
- 69.第九章 抵押权 第三讲: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规则民法典》第404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 第56条) 第四讲:不动产抵押权中的“房地一体主义”
- 70.第九章 抵押权 第五讲:抵押权人对租赁财产行使抵押权与买卖不破租赁 第六讲:抵押财产的转让规则 (《民法典》第406条)
- 71.第九章 抵押权 第七讲:担保物权的存续与被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民法典》第419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4条) 第八节:动产浮动抵押权(《民法典
- 72.第九章 抵押权 第九节:最高额抵押权(《民法典》第420条至第424条)
- 73.第十章 质权与留置权 第一节:动产置权 第二节:转质(《民法典》第434条)第三节:留置权(《民法典》第447条至457条)
- 74.第一章 债法概述 第一节:债的概念与债的发生原因 第二节:多数债务人(《民法典》第178条,《民法典》第517条至第521条)
- 75.第三编 债法总论 第一章 债法概述 第三节:债的移转(一)
- 76.第一章 债法概述 第三节:债的移转(二)
- 77.第一章 债法概述 第四节:债的消灭 (终止) 第一点:清偿 第二点:以物抵债
- 78.第一章 债法概述 第四节:债的消灭 (终止) 第三点:抵销 第四点:债务免除 (《民法典》第575条)
- 79.第一章 债法概述 第四节:债的消灭 (终止) 第五点:混同 (《民法典》第576条)
- 80.第二章 无因管理 第一节: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正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 81.第二章 无因管理 第三节:不当的无因管理
- 82.第三章 不当得利 第一节: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 83.第三章 不当得利 第三节: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 84.第四章 保证保证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保证方式
- 85.第四章 保证 第三节:保证期间 第四节: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
- 86.第四章 保证 第五节: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六节: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 87.第五章 定金
- 88.第四编合同法 第一章 合同概述 第一节:合同与 《民法典》合同编 第二节:合同的分类
- 89.第一章 合同概述 第三节:预约 第四节:合同相对性规则及其例外
- 90.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订立合同的方式 (“合同成立须经历的过程”) 第二节:要约规则与承诺规则中的几个常考点
- 91.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第四节:“合同的主要条款”与“合同的成立”
- 92.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第五节: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制 第六节: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典》第500条与第501条)
- 93.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 94.第四章 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 第一节:代位权 第二节:债权人撤销权
- 95.第五章 合同的终止 第一节:合同的解除
- 96.第五章 合同的终止 第二节:情事变更(又称“情势变更”)
- 97.第六章 违约责任
- 98.第七章 买卖合同 第一节:保留所有权买卖 第二节:特种买卖
- 99.第七章 买卖合同 第三节: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 100.第八章 赠与合同
- 101.第九章 借款合同
- 102.第十章 租赁合同
- 103.第十一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二章 物业服务合同
- 104.第五编 人格权法 第一章 人格权法的一般规则 第一节:人格权的概念、范围、性质与特征 第二节:一般人格权 第三节:人格权请求权
- 105.第一章 人格权法的一般规则 第四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节: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 106.第二章 具体人格权 第一节:生命权——第八节:隐私权
- 107.第二章 具体人格权 第九节:个人信息
- 108.第六编 婚姻法 第一章 结婚与离婚
- 109.第二章 夫妻财产关系
- 110.第七编 继承法 第一节: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二节:遗产的范围
- 111.第七编 继承法 第三节: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 第四节:四、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放弃 (《民法典》第1124条)
- 112.第七编 继承法 第五节:继承方式与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的承担 第六节:遗嘱继承
- 113.第七编 继承法 第七节:法定继承 (《民法典》第1127条 第八节: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1128条
- 114.第七编 继承法 第九节:转继承 (《民法典》第1152条) 第十节: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民法典》第1131条
- 115.第八编 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概述 第二节:过错侵权责任
- 116.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三节:无过错侵权责任 第四节:公平责任
- 117.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五节: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进一步说明
- 118.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六节: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第七节: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 119.第二章 具体侵权行为 第一节:用人者责任
- 120.第二章 具体侵权行为 第二节:承揽人致人损害的责任与承揽人遭受损害的责任
- 121.第二章 具体侵权行为 第三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 122.第二章 具体侵权行为 第四节: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与遭受人身损害时的教育机构责任
- 123.第二章 具体侵权行为 第五节:产品责任
- 124.第二章 具体侵权行为 第六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125.第二章 具体侵权行为 第七节:医疗损害责任
- 126.第二章 具体侵权行为 第八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 127.第二章 具体侵权行为 第九节: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 128.第二章 具体侵权行为 第十节:建筑物和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
第一编:民法总则 第1章: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事实 1.分类图(P17段波) 2.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关系(不产生合同关系但是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 (2)法外空间:一般自然现象和日常活动; 引发恋爱、友谊、宗教等关系的客观状况 (3)婚约(彩礼的支付是民事法律事实)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貌似合同,但性质不适用合同法)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 2.内容: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 3.客体: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 债权法律关系——给付(作为或者不作为)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
1.按照权利作用分类: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
2.权利标的属性: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社员权、继承权、著作权)
(2)形成权
1.概念: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2.类型
(1)债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
(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权
(试用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认可权
(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
债务免除权
(间接代理中的)第三人选择权
法定抵消权
(2)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典物回赎权
(3)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嘱撤销权
(4)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撤销权
收养关系解除权
离婚请求权
PS: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催告权不是形成权
3.行使
(1)行使方式:可以明示也可以是默示
大多数形成权不需要诉讼行使,但是形成诉权必须诉讼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
撤 销权、(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和解除权
(2)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设置条件或者期限,但是如果条件成就与否依据相对
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就可以
(3)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但并不绝对,如:离婚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共有
物分割请求权就不适用除斥期间;一些不是形成权的权利也适用除斥期间,如:占
有回复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保证期间
4.特点
(1)无对应的义务
(2)具有从属性,不可与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分离而发生转移
(3)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4)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
(3)抗辩权
1.特点: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行使
1.类型:P23示意图
2.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原则上没有排他性
请求权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
因为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基础权利不一定要受到侵害)
PS:支配请求权≠支配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支配请求权:不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条件
不要求权利人遭受损失,只要遭受损害
不适用诉讼时效
3、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
(1)自助
1.构成要件
(1)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请求权
PS: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经过的请求权或依性质不得强制执行的请求权不能自助(如:提供劳务请
求权)
(2)情势紧急,来不及寻求公力救助,并且不自助会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
实现
1.构成要件
(1)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
(2)主观上有避险目的
(3)必要性
(4)相当行
2、法律效果
避险不当或者超过限度会构成侵权
避险适当时,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引起险情发生者是否有过错
在所不问;没有引起险情者,由受益人适当补偿
第2章: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一般情况下死亡顺序推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
1.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2.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
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二)保险法中的死亡顺序推定——《保险法》42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
亡在先。
二、监护
(1)法定监护
1.未成年人(包括未成年精神病人)监护人顺序
民法通则16: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
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
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
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
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PS:父母离婚不影响监护关系,父母均为法定监护人。不与子女生活一方承担子女
侵权的补充赔偿责任
2.成年精神病人监护人顺序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
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指定监护
1.指定部门不包括民政部门
2.只能在近亲属之中指定。“同意”监护可以是“亲友”
3.指定之后才可以起诉
4.效力:
民通意见18: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
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3)委托监护
民通意见22: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
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
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1.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了侮辱、诽谤的行为
2.侮辱、诽谤指向特定人(一人或数人)。须注意:侮辱、诽谤一类人,一般不构
成名誉权侵犯。除非这一类人很少,仅有特定的数人。
3.侮辱、诽谤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第三人有保密义务除外)
4.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侵害人的行为而降低
2、精神损害赔偿
(1)适用范围
1.一般人格权
2.七种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3.三种身份权:荣誉权、亲权、配偶权
4.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
(对死者利益保护要求加害方式为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
(2)排除情形
下列情形,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1.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
2.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3.加害给付中,受害人提起违约之诉而非提起侵权之诉的,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1.侵权致人死亡或者侵害死者利益,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近亲属具有顺序上的
限制:
(1)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2)第二顺序为其他近亲属。仅在没有第一顺序的近亲属时,第二顺序的近亲属才
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如果不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则所有的近亲属都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3.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专属性,原则上不得让与或继承。下列两种情况下,精神损害
赔偿请求权可以转让或者继承:
(1)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
(2)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第4章:法人
1、法人对公司出资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
2、法人的分类
(1)学理分类 (P55自画图)
1.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1)设立行为:设立社团法人的行为属于生前共同行为;而设立财团法人的行为属
于单方法
律行为,有的属于生前行为,有的属于死因行为
(2)设立人地位:是否成为成员
(3)成立基础:人的集合;财产集合
1.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一定是私法人、社团法人、营利法人
2.机关法人:公法人
3.事业单位法人:一部分是公法人但是绝大多数属于私法人、社团法人、公益法人
(不营利)
4.社会团体法人:一部分是公法人但是绝大多数属于财团法人或者不营利的社团法
人(不营利)
3、法人的成立(P57自画图——各类法人成立时间)
4、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1.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
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如:雇主的指令,但是也包括超出授权,但是外部表现为履行职务或者与之有内
在联系)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5、法人机关(法人成立时产生)
1.特征
(1)无独立人格
(2)无须法人的授权行为即可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作出或者接受意思
第5章:民事法律行为
1、意思表示(P63自画图)
(一)意思表示要素
沉默视为意思表示:容忍代理;容忍转租;限行合同追认;无权代理追认;继承,
遗赠
(2)意思表示类型(P67自画图)
(3)意思表示类型的生效
依据有无相对人、相对人是否特定、以何种方式作出生效时间不同
意思表示作出后,表意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意思表示不因此而失去效力
意思表示有无错误(是否构成重大误解),以意思表示作出之时为判断的时点
2、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
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捐助、抛弃所有权
2.财产行为、身份行为
遗嘱是财产行为
3.负担行为、处分行为
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债务免除、债权转让)处分行为加上公示的
效果是直接引起权利变动,不需要履行行为,所以,处分行为虽为法律行为,却根
本不会产生债权与债务。负担行为的效果是产生债权、债务
诺成行为:物权合同
实践行为:如定金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3、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法律行为一般生效要件(3个)
4、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
(一)真意保留
原则有效
不一致为相对人所明知者,无效(注意:此点对结婚不适用)但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
(二)戏谑行为
一律无效,但在被误会时有立即澄清义务
(三)虚伪表示(双方虚假行为——双方故意相互为非真意的表示)
无效,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隐藏行为
虚伪行为无效
被隐藏行为不因被隐藏的事实而无效,其是否有效,应适用关于该行为的规定
(5)重大误解
1.构成要件
(1)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1)解释先行于错误
先解释意思表示的客观意义,再判断经由解释的意思表示之客观含义与其内心真意
之间是否发生重大误解
(2)误载不害真意——不是重大误解
若当事人就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仅仅用错了词,不属于重大误解,按照其一致
的意思表示确定法律行为的内容和效力
(3)计算错误一般不是重大误解(隐藏——狭义动机错误;公开——误载不害真
意)
(4)保证人对债务人信用状况的错误认识,不是重大误解
(5)表意人利用使者为意思表示的,若使者因过失传达错误,可构成重大误解;反
之,若使者故意传达错误,`该意思表示不能生效
(6)当事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时,在下列两种情形,排除表意人的撤销权:有利于
表意人的错误表示;对方愿意接受内心所欲
5、意思表示不自由
(1)欺诈
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第三人欺诈的处理;撤销权归属与行使方式
(2)胁迫
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第三人胁迫的处理
(3)趁人之危
构成要件要求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第6章:合同的效力
1、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1)类型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2)撤销权享有者
(3)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2、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自订立的合同
1.追认生效的时间点
(1)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追认之相对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合同相对人)
时,追认生效
(2)法定代理人仅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追认,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之后,合同相对人向法定代理人催告的,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追认失去效力,此时,法定代理人只能向合同相对人重新作出追认,追认的
意思表示到达合同相对人时生效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冒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善意”相对人订立的合同有效
(2)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内容基本同上)
(3)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1.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区别——以谁的名义订立合同;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
2.合同效力
(1)一般情形
权利人追认的,合同自始有效。
权利人取得处分权的,合同自始有效。
权利人未追认并且处分人亦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确定无效
(2)两种特殊情形
第一,因无权处分订立买卖合同,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若无其他效力
瑕疵,该买卖合同
有效(还可准用于互易、出资、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其他有偿合同)
第二,擅自出租他人之物订立的租赁合同有效,但是,房屋租赁合同的非法转租合
同无效
3、无效合同
(1)类型
1.因欺诈、胁迫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生死条款、单身条款、生育条款、处分生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