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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一、刑法的概念与形式(渊源)

1、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形式(渊源)刑法在形式上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

狭义刑法就是指刑法典:1979年通过,1997年修改,此后,又通过了10个刑法修案。

《刑法修正案(十)》于2017年11月4日公布、实施。

广义刑法包括刑法典,同时还包括单行刑法(仅有一个:1998年12月29日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的决定》)和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特征与机能

1、特征

刑法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调整范围广泛性。刑法保护的利益与调整的对象上比较广泛,涉及几乎每一种社会关系。

(2)调整对象的专门性。刑法的任务以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刑法主要是规定犯罪以及运用刑罚的方法同犯罪作斗争,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3)刑罚制裁的严厉性。刑法的强制力度较其他法律的强制力度严厉得多。

(4)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刑法作为保护社会的最后手段,只有当其他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调整。

2、机能

刑法有三项机能:规制、保护和保障。

规制机能:是指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在法律上受到否定评价(评价的机能);同时命令人们作出不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内心意思决定(决定的机能)的机能。

保护机能:是指刑法通过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从而保护国家、社会、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保障机能:是指刑法具有保障公民个人自由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的机能,包括保障无罪者不受刑罚侵害以及犯罪人不受非法的惩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他就不受刑罚处罚,这便对国家机关适用刑罚进行了限制;对犯罪人也只能根据刑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不得超出刑法规定的范围科处刑罚,这便保障犯罪人免受不恰当的刑罚处罚。因此,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三、刑法的解释

1.根据解释效力的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是有权解释,学理解释是无权解释;立法解释的效力大于司法解释。

2.根据解释方法的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

文理解释: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主要根据语词的含义、语法、标点及标题等进行解释。

论理解释:根据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1)扩大解释:对刑法条文的含义作扩大范围的解释。

(2)类推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比照最相类似的刑法条文规定的相关事项,作超出该规定含义范围而推论适用的解释。

注意:罪刑法定原则不排斥扩大解释,但排斥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3)缩小解释:对刑法条文的含义作缩小范围的解释。

(4)当然解释:是指法律条文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据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某一事项解释为包括在法律条文规定的范围内。符合“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规则的都属当然解释。例如,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合格香烟成立非法经营罪,那么经营伪劣香烟当然也构成非法经营罪,就属当然解释。抢劫尸体、尸骨、骨灰解释为构成盗窃尸体、尸骨、骨灰罪,属当然解释。

四、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1、法律依据: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派生规则):8项。这8项内容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形式方面的要求和实质方面的要求:

(1)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只能由中央立法机关制定:排斥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2)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必须是成文法:排斥判例、排斥习惯法。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4)禁止有罪类推;不禁止扩大解释。

(5)禁止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

(6)对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必须明确。

(7)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合理。

(8)禁止不均衡的、残酷的刑罚。

(一)时间效力

1、《刑法》以及《刑法修正案》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

2、刑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从新原则

(1)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2)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3)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4)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二)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对哪些人适用。

基本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1、属地管辖权:也就是中国刑法在中国领域内如何适用。

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二)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对哪些人适用。

基本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1、属地管辖权:也就是中国刑法在中国领域内如何适用。

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领域的范围:

第一,领域不仅包括领陆,还包括领空和领水。

第二,中国船舶和航空器即使航行(飞行)在别的国家或公海(公空)上,中国也有权管辖。注意不包括火车、汽车。

第三,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国就有权管辖。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

第一,享有外交特权的外国人(讲讲那些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讲讲哪些途径)解决;第二,港澳地区犯罪适用港澳地区的法律;第三,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对刑法作适当变通;第四,特别法有规定的依特别法的规定。

2、属人管辖权:是指中国人在国外犯罪如何适用中国刑法。

(1)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全部适用中国刑法;

(2)普通公民:原则上适用中国刑法,但最高刑为3年以下的,可以不追究。

第二章犯罪与犯罪构成概述

一、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犯罪,是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二)特征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且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

2、刑事违法性。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有同时被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时,才是犯罪。

3、刑罚可罚性。

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受到刑罚处罚,其行为通常不构成犯罪。

以上三项基本特征紧密联系。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可罚性的基础,而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就不构成犯罪。

二、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1、侮辱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4、虐待罪:告诉的才处理,但以下情况除外:

(1)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2)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刑法修正案(九)》

增加)

5、侵占罪:绝对告诉才处理。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总则性条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加以补充、扩展,而就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等规定的犯罪构成。

(二)标准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

标准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某一犯罪所具有的通常社会危害性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包括减轻的犯罪构成和加重的犯罪构成。

第三章犯罪客体

一、概念: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

二、分类:

1.根据客体所包含的社会利益的范围,可以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2.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直接客体的数量,可以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

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物或信息。大多数犯罪行为都通过直接作用于一定的人、物或信息,进而侵害刑法保护的社会利益。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

1、联系: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

2、区别:

(1)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必备的要件,而犯罪对象属犯罪的选择要件。例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脱逃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偷越国(边)境罪等都没有犯罪对象。

(2)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未必如此。犯罪对象相同时,犯罪客体并不必然相同,正是犯罪客体大不同决定了罪与罪之间的重大区别。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第四章犯罪的客观方面

一、犯罪行为(一)分类:

作为:积极地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不作为:消极地不实施应当实施的行为。

重点注意不作为。

(二)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1.有义务: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不包括道德上的义务;必须是针对特定人的义务)。

2.有可能: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的义务。

3.有危害: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三)不作为犯义务的来源:

1.法律上的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的义务。

3.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

4.先前的行为产生的义务。

(四)不作为犯的分类:纯正的不作为犯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纯正的不作为犯:只能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的不作为犯。如遗弃罪、逃税罪、拒不支

(四)不作为犯的分类:纯正的不作为犯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纯正的不作为犯:只能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的不作为犯。如遗弃罪、逃税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修正案(八)》增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绝提供间课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丢失枪支不报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既可以以作为的方式构成,也可以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的不作为犯。绝大多数犯罪都既可以以作为的方式构成,也可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

二、危害结果

(一)概念

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社会和他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事实。它具体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为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二)分类

1、构成要件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结果

以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可以将危害结果分为构成要件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结果。

2、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以危害结果的形态为标准,可以将危害结果分为物质性危害结果和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3、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危害结果

以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为标准,可以将危害结果划分为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

第五章犯罪主体

一、刑事责任年龄:

1.老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适用缓刑从宽:对符合条件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2.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1)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不满14周岁:对所有犯罪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周岁14不满16岁:对八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16周岁以上:对所有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不满18周岁:即使构成犯罪,也从宽处罚。从宽处罚参见下一点。

(2)从宽处罚的规定:

第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第三,不成立一般累犯。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注意:这里列举的不仅是八个罪名,而且是八种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以上行为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以上罪名的,应当按照以上罪名定罪处罚。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故意杀人包括实施其他犯罪过程中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如绑架的过程中杀害人质,

14-16对绑架罪不负责任,但杀害人质的,定故意杀人罪。

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包括实施其他犯罪致人重伤死亡转化后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处理的情形,如侮辱、抗税、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妨害公务、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等。

③强奸罪包括在实施其他犯罪过程中实施强奸,如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强奸。

④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⑥教唆他人实施以上八种行为之一的,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六章犯罪的主观方面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与分类

(一)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

(二)分类: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二、犯罪过失的概念与分类

(一)概念: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二)分类: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关键在于是否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r过于自信的过失:预见到了,因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又被称为有预见的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没有预见到,因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又被称为无预见的过失。

三、无罪过事件: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一)意外事件

1、概念

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是意外事件。

2、特征

(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2)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不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3)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2.认识因素不同:

就过于自信的过失而言,虽然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也可能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行为人认为由于主客观条件比较好,因而在其看来,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非常小。

就间接故意而言,行为人对哪一种可能性较大通常没有预见。

五、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是否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不应当预见的是意外事件。

判断为应当预见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方面的要求:

1.有预见的义务:预见的义务既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的义务,也包括职业、业务方面的义务,还包括社会习俗、日常习惯等要求的义务。

2.有预见的能力:应当从行为人的年龄、教育程度、职业领域、被侵害的法益的大小、周围环境的状况等角度进行分析判断。

例如:

1.路人见义勇为追赶小偷,小偷跳河游往对岸,路人见状离去,小偷突然抽筋溺毙。

(路人没有预见的义务)

2.老太太将农药当药酒给客人喝的案件中,老太太没有预见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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